答:
《圖書館法》第 2 條
本法所稱圖書館,指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,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。
前項圖書資訊,指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
圖書館是一個設施、一個服務的單位,不一定是一棟建築物,所以圖書館可以是路上的一部車子,而其服務對象是人(公眾對象)而非動物(狗、貓等),服務的工具、素材是圖書資訊,圖書館要將此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及製作。
第2條說明圖書資訊:總共用七個名詞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數位媒體、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以下針對這七個名詞之間邏輯上的錯誤做說明與解釋:
圖書:製作的形式,例如:印刷、數位、網際網路、光碟等形式。有可能每一期出版一次或者只出版一次就不出。
期刊:定期或不定期出版、有編號或者沒有編號的方式,且意圖持續出版。(期刊有可能是圖書;圖書也有可能是期刊。)
報紙:為一特別形式之期刊,其刊期為7天以下(在臺灣法律中規定),相當於每隔 6 日以內按期發行。
視聽資料:形式與圖書不同,可能是期刊或報紙,其指發行或出版的間隔,而非出版形式,其媒體形式可能為類比。
數位媒體:以數位呈現的媒體形式。
出版品與網路資源:兩者不為互斥。(出版品可以是網路資源,也可以不是網路資源;網路資源可以是出版品,也可以不是出版品。)
所以圖書可以是出版品和/或網路資源,也可以不是出版品和/或網路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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