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放源代碼:開放商的權利,軟體須符合
1.自由再散佈
該軟體的授權,應同意將該軟體可以置於其他的系統中銷售或贈送,不能有任何限制;不應從其銷售中要求任何費用。
2.原始碼
這個程式必須提供原始碼,且必須允許可以散佈原始碼或是編譯後的執行碼。沒有附原始碼的產品,必須以眾所皆知的方法提供原始碼,收取合理的複製費用,經由網際網路下載則不能收費。原始碼必須包裝成程式設計師可以修改的格式,不允許故意混淆原始碼,也不允許提供經由前置處理器或翻譯器編譯過的中繼程式。
3.衍生作品
這個授權書必需同意修改及衍生原作品, 且必須同意以原軟體授權書相同的條件散佈衍生作品。
4.完整性
為了在安裝階段修改原始程式,在同意把"補丁"檔和原始碼同時散布的前提下,才能夠限制修改原始碼。授權書必須清楚地允許散布軟體修改後的原始碼;可以要求散布衍生作品時,以不同於原軟體的名稱或版本編號。
5. 不能歧視任何人或團體
授權書不能歧視任何人或團體。
6. 不歧視任何領域的努力
授權書不能限制任何人在特定領域使用軟體。例如,不能限制特定公司或基因研究產業使用該程式。
7. 散佈許可證
附屬於程式的權利必須適用於所有再散布的程式,不需要任何單位的再授權。
8. 授權書不能針對某個產品
附屬於程式的權利不能祗適用於含蓋該程式的特定軟體版本。從特定軟體抽取出來的程式,以該程式之名使用或散布時,再散布程式的授權書應擁有與原軟體版本相同的權利。
9. 授權書不能限制其他的軟體
授權書不能限制同時散布的其他軟體;如:此授權書不能要求在同個載體上散布的其他程式,必須是開放源碼軟體。
10. 授權書必須技術中立
授權書的內容不能以任何個別技術或介面為基準。
授權書的內容,符合上述定義,並經由一定程序,就可以被開放源碼組織認可為開放源碼的授權書(OSL, 2006):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