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

3.25 開放資料 上課心得

開放源代碼:開放商的權利,軟體須符合

      1.自由再散佈

該軟體的授權,應同意將該軟體可以置於其他的系統中銷售或贈送,不能有任何限制;不應從其銷售中要求任何費用。 

      2.原始碼

這個程式必須提供原始碼,且必須允許可以散佈原始碼或是編譯後的執行碼。沒有附原始碼的產品,必須以眾所皆知的方法提供原始碼,收取合理的複製費用,經由網際網路下載則不能收費。原始碼必須包裝成程式設計師可以修改的格式,不允許故意混淆原始碼,也不允許提供經由前置處理器或翻譯器編譯過的中繼程式。 
      3.衍生作品
這個授權書必需同意修改及衍生原作品, 且必須同意以原軟體授權書相同的條件散佈衍生作品。
      4.完整性
為了在安裝階段修改原始程式,在同意把"補丁"檔和原始碼同時散布的前提下,才能夠限制修改原始碼。授權書必須清楚地允許散布軟體修改後的原始碼;可以要求散布衍生作品時,以不同於原軟體的名稱或版本編號。 
      5. 不能歧視任何人或團體
授權書不能歧視任何人或團體。
      6. 不歧視任何領域的努力
授權書不能限制任何人在特定領域使用軟體。例如,不能限制特定公司或基因研究產業使用該程式。
      7. 散佈許可證
附屬於程式的權利必須適用於所有再散布的程式,不需要任何單位的再授權。 
      8. 授權書不能針對某個產品
附屬於程式的權利不能祗適用於含蓋該程式的特定軟體版本。從特定軟體抽取出來的程式,以該程式之名使用或散布時,再散布程式的授權書應擁有與原軟體版本相同的權利。 
      9. 授權書不能限制其他的軟體
授權書不能限制同時散布的其他軟體;如:此授權書不能要求在同個載體上散布的其他程式,必須是開放源碼軟體。 
      10. 授權書必須技術中立 
授權書的內容不能以任何個別技術或介面為基準。 
授權書的內容,符合上述定義,並經由一定程序,就可以被開放源碼組織認可為開放源碼的授權書(OSL, 2006): 

自由軟體:使用者的權利,賦予使用者自由

  • 自由之零: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。
  • 自由之一: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  • 自由之二: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。
  • 自由之三: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
檔案格式需公開

常見軟體授權條款:

  • GPL(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)
創用CC (Creative Commons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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